当前位置: > 今日焦点
竞业限制期限三年 员工提出异议
市总工会: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发布日期:2015-07-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市民刘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他是一家工厂的技术员,厂方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工厂上班。他想知道,厂方的这种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据刘先生介绍,一年前他来到荔城区一家工厂上班,其平常从事技术工作。转眼一年过去了,他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在继签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刘先生必须与其另外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写出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刘先生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工厂工作或自己办厂生产同类产品。
  “我认为工厂提出的竞业限制期限太长,并且竞业限制期间也没有约定补偿标准,这样会给我今后的生活带来影响。”刘先生说,他对这份《保密协议》的内容提出了异议,因此也暂时没有与厂方继签劳动合同。同时,他想了解,厂方的这种约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据介绍,竞业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相关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郑律师还说,依据上述规定,说明厂方与刘先生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一是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二是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厂方应当按照政策规定,调整为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刘先生经济补偿。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