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杨美钦)日前,记者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适当提高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24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约200多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80-240元;调整后生活护理费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规定比例的,则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发放。供养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名工亡职工供养人数不超过3人。2015年之前发生的工伤,当年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或认定为工亡的职工,作为特殊调整,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标准计发后,再按本次待遇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