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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荔城区黄石镇的郑某某:“法轮功”害他家庭支离破碎
【发布日期:2016-05-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郑 发】

       郑某某,男,家住我市荔城区黄石镇。他一家五口,虽然生活并不富裕,但日子过得平静安定,其乐融融。可是,自从误入“法轮功”之后,一个幸福安康的家庭从此支离破碎。

好奇心理 误入歧途

  郑某某为人憨厚老实,口碑很好,妻子温柔善良,夫妻感情好,孝敬公婆,并育有一子,活泼可爱,五口之家过的温馨幸福。
  在上班期间,郑某某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受到领导和工友的一致好评。大概是在1998年左右,他在单位附近的一个小书店买了一本修订本的《中国法轮功》,出于好奇心理,被书中一些修行理论所吸引,并尝试躬行实践。因为那时候郑某某单位地处乡下偏僻处,生活圈狭隘,没有其他的娱乐活动,因此他除了工作外,每天都学法、修心性、练功。渐渐地他对家庭的关心越来越少,原本至少隔天往家里打个电话嘘寒问暖,后来一个月都难得打一次电话回家。妻子刚开始还以为是丈夫工作忙,没时间打电话回家,也没放心上。

执拗性格 越陷越深

  大概在1999年郑某某回家过年期间,他家人才知道他练功的事情,但当时家人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妻子偶尔劝阻,但根本没有起到作用。1999年间,新闻媒体报道法轮功学员冲击政府机关,围攻中南海事件,当时他对练功者精神错乱,行为偏激怪僻的报道一片迷茫,因为他当时还没有出现这样的状况,加上法轮功书上介绍:“以法为师,不以人为榜样”,所以他也没有往深的方面想。直至1999年7月,国家正式取缔法轮功,并定性其为邪教,不准习练、传播,整个媒体大面积、大范围的滚动宣传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此时,家人开始一而再再而三的劝阻,妻子也是强烈反对他练功,甚至以离婚为要挟,但他却一点也听不进去。
     2003年,郑某某的校友因一个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明慧网,并下载到了1999年以后的许多经文和一些学员所谓迫害的事例给他看并让他传播,也正是因为这些经文,他人生的噩梦开始了。那时候,他一方面下载材料,一方面发传单,一心要成为真正的弟子,想要圆满。2004年5月,他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他妻子因过度失望离开了他,父亲因受不了这么大打击,重病卧床,儿子因没人照料,患了脑瘫,他自己也是一度想尽快离开人世,以求得圆满。

走出梦魇 回归正轨

  入狱第五年,他有机会接触到了安祥禅:“人要活在责任义务里”、“真实的法是信愿引证”、“真理只能发现,不能创造”、“福由已作”、“错误的因必带来毁灭的果”、“命运是靠自己创造的”也就是说“法”是由方法来证明的,不是一句空话,一句口号来坚持的。安详禅让他重新审视了自己,也重新认识了法轮功。他开始反思:《转法轮》第157页:“所以将来他修成的时候,想要什么伸手即来,要什么有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在他的世界中什么都有。”李洪志在《2003年元宵节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解法》(2003.2.15):“其实我告诉你们,法正人间最后的时候啊,一瞬间什么都解体。什么钱啊?纸都没有嘞。”什么都解体了,连纸都没了,那怎么“要什么有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呢?那时想要钱有吗?书有吗?不是说以后人还要学《转法轮》吗?什么都解体了,那就是要什么没什么了。李洪志的“法正人间”预言终究没有实现。
  郑某某用了六、七年的时间慢慢的摆脱“法轮功”的精神控制,渐渐对“法轮功”有了清醒的认识,其实自己曾经坚信的法轮功只不过是一场骗局罢了,从此他真正的走出来,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但他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妻子离异,儿子犯了脑瘫,父亲肺癌晚期。刑满释放后,他的家庭破碎了,也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巨大的打击使他差点没法挺过来。庆幸的是,政府没有放弃他,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他解决低保、旧房翻建手续,并给他安排工作,月收入3000多元,一份稳定的收入让他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如今他坦然面对生活,希望那些还在痴迷法轮功的人们,早日醒悟,远离法轮功邪知邪见,珍惜生活,珍爱家庭,才能幸福安康!        

      知识问答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刑幅度?
  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触犯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刑幅度?
  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  )份以上,书刊(  )册以上,光盘(  )张以上,录音、录像带   (  )盒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答: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问: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  ),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答: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问: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定性?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问: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自残的,如何定性?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问: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对抓获其他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否属于立功?
  答:具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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