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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阿姨上班受伤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前段时间,来自外地的胡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自己已年满50岁,原来在一家餐馆当保洁员,在工作过程中摔倒造成腿部骨折,当她要求餐馆给予工伤待遇时则遭到拒绝。
  据胡女士介绍,她原在湖北老家种地,半年前,经老乡介绍,年逾半百的她来到市区一家餐馆当保洁员。两个月前,她在餐馆拖地板时不慎滑倒造成左腿骨折,不仅花去两千多元医疗费用,还因受伤无法上班。当胡女士要求餐馆给予工伤待遇时,却遭到对方拒绝。其理由是胡女士已年满50周岁,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胡女士说:“餐馆负责人说我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50岁,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我与餐馆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也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种说法对吗?”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表示,餐馆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中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而胡女士的情形当属肯定。
  另外,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即虽然胡女士的年龄已满50岁,但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否定其已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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