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要闻
涵江公检法:限期内自首 可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1-08-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秋洪 望月)记者昨日获悉,涵江区人民法院、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涵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社会发布旨在敦促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
    通告规定,嫌犯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内,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含5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清赃款和赔偿损失,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对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从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有悔改表现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将予以重奖,并对其身份予以保密,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据了解,该通告的颁布实施是涵江政法三家为积极推进以追逃为任务的“清网”行动的全面深入开展推出的一大重要举措。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