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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策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发布日期:2012-05-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记者 郭清锋 通讯员 何黎仙 曾竞华)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以保障农村群众公平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 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办法》要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各级政府要对村卫生所建设和设备配备给予扶持,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为村卫生所无偿提供60-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将其列入镇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支持村卫生所建设;同时,可以结合乡镇发展特点,在中心村周边、人口集中区建立村卫生所联合体,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 将村卫生所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办法》要求,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如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以上专业学历,经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到村卫生所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选择部分村卫生所试点“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卫生院(中心)的下设机构,其“人、财、物”纳入卫生院(中心)统一管理,在其执业的乡村医生经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与卫生院(中心)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卫生院(中心)应对其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按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确定其报酬并实施绩效考核,由财政落实补助。
    在村卫生所(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由卫生院(中心)负责代购、储存、分发,村卫生所(站)到卫生院(中心)领取。2012年在30%村卫生所(站)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将村卫生所(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并按服务人口数量人均不低于8元的标准落实村卫生所(站)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偿,确保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不降低。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办法》要求,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将基本公共卫生40%的工作量下移给村卫生所(站)承担,同时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留30%-40%(人均7.5-10元)的经费专项用于乡村医生服务,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养老和医疗责任保险,按所均500元/年的标准设立医疗风险基金,市、县两级财政每所补助300元,提高村卫生所抗风险能力;对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年龄段内乡村医生,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补助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不低于800元/年;鼓励县(区、管委会)根据乡村医生个人意愿,组织乡村医生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对扎根在偏僻山区、海岛的困难乡村医生发放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保证了医改任务的顺利推进。
       ■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办法》还要求,实行万名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村卫生所(站)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规范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中专层次的医学学历教育和“中专升大专”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面向社会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2012年至2014年,由莆田卫生学校每年定向培养100名左右农村医学专业中专生,毕业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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