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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节能型公共机构
我市公共机构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庄振瑜】

  晚报讯 近日,笔者从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我市公共机构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该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方案设计、项目融资、技术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公共机构从节能效益中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合理利润的市场运行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形式。今后,公共机构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照明、电梯、用水设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进行节能改造时,将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我市公共机构将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参照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技术通则,重点明确项目总造价、节能量、保证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以及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资质要求、标准依据、节能措施,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
  据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从技术先进与可靠性、产品成熟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必须执行现有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必要时,可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设计方案和改造效果进行论证和检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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