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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陈秀钗)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率,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8月起,秀屿区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该区城镇户籍,并在该区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建筑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请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万元人民币;在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驻区部队、区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户籍不在本辖区的,但属本市户籍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
    据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该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经调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局给予确认购房资格,核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申请家庭报名登记和提供材料的时间截止2012年9月30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公示后,于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住建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取消购房资格,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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