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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明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
我市出台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2-09-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郭清锋】
    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在莆田市的覆盖面和可及性,莆田市人民政府日前转发了市卫生、发改、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的《莆田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并于本月正式出台实施。
    方案要求,分步骤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2012年选择不少于50%,至2013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村卫生所药品可以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也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药公司采购,并建立进货台帐。遵守一村一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有多个村卫生所的行政村要做好整合。
    方案明确,对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多条渠道加以解决,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我市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单位,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留30%-40%(人均7.5-10元)的经费专项用于乡村医生服务补偿。同时,按服务人口数量人均不低于8元的标准落实村卫生所(站)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乡村医生可继续享受人均每年1200元的政府岗位津贴,其补助总数、补助渠道、补助方式不变。落实困难乡村医生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同时,政府继续按人均500元和所均300元的标准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和医疗责任保险,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方案强调,各县区要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乡镇卫生院应设置村卫生所药品管理中心,负责村卫生所的药品采购、管理、分发、登记和用药指导,村卫生所(站)应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居民常见病用药需求,制定本县区常用非处方药品目录,允许村卫生所配备使用,但应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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