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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管理 绝不允许出现以罚代扣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志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农业部43号令),记者昨日从市农机总站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有关教育、考试等工作,促进农机、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经协商决定,就做好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通报、教育、考试、销分等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实行严格的记分制度,对违法的拖拉机驾驶人,该处罚的处罚,该记分的坚决记分,绝不允许出现以罚代扣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满12分的拖拉机驾驶人,给予暂扣拖拉机驾驶证,通知该拖拉机驾驶人到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及时向同级农机监理部门通报记分信息。
    各级农机监理部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或违法记分学习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籍地农机监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学习记录。
    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拖拉机驾驶人在同一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考试工作由两名考试员进行,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科目的考试费。
    考试合格后,由农机监理部门出具《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考试合格凭证》交拖拉机驾驶人,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销分凭证,并将违法记分学习通知书、学习记录、考卷及成绩表、考试合格凭证存根等相关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人档案,以备审验、换证时查核;考试不合格的,按规定时限安排补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违法拖拉机驾驶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考试合格凭证》,退还暂扣的证件,办理处罚及销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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