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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
【发布日期:2013-10-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郭清锋 通讯员 阮真真)“不属于院前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和医院救护车,不准使用急救标识。”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日前公布的《莆田市医疗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二级医院按照每100张床位至少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至少配备1辆急救(监护型)和1辆防护(监护型)救护车。院前急救机构按每5万人口至少配置1辆救护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救护车要执行统一的急救标识,实行统一样式的喷涂。不属于院前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和医院救护车,不得使用、喷涂、张贴救护车外观标识。救护车在执行救护任务时,要按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上述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停放于固定值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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