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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我市出台“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 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
【发布日期:2014-0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杨美钦】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基本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离休或退休,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租赁自住房等。
    但一些城市已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两会期间,委员廖华代表民盟莆田市委员会对建议我市出台“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分析称,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第十四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申请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由此,廖华建议我市出台“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办法,为规范该办法,可以对“大病提取”公积金划定以下条件:1、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者,需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基本为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据了解,成都市还规定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其中重大疾病的种类应为: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种肿瘤性病变、主动脉手术等疾病类型。使用范围则必须是本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病才可提取。
    廖华表示,尽管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设计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住房,但当缴存人及家庭面临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时,生存权是第一位的。住房公积金有结余,为重病职工解燃眉之急,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群众危难急重问题上本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公积金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是合理合情合规的,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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