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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出台新规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工作 至少两部门受理交通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4-03-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许秋洪 詹望月】

    3月19日,市公安局制定发布《莆田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工作规范》(下称《规范》),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执法,提升服务质量。
    《规范》对全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的环境设置、岗位设置、业务要求、权限管理、工作监督、责任追究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窗口处理人员必须是民警


    《规范》明确指出,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的处理权限:一是对本县(区)公安局(分局)辖区内民警现场执法开具的法律文书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二是对本县(区)公安局(分局)辖区电子警察、测速仪等摄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警支队车管、驾管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和各县(区)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含检测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以及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受理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规范》规定,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落实警务公开制度,要设置民警照片、姓名、警号标牌,设置举报箱和监督电话,上墙悬挂相关业务工作流程、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窗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必须是民警,文职、协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


推行民警首问接待责任制


    《规范》明确,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推行民警首问接待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严格落实财经制度,按照规定项目收缴罚款。
    《规范》要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办公时间不得无故空岗、脱岗。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违法处理的程序规定,办理业务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据悉,出台《规范》强化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工作是市公安局全面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出台的便民利民,服务群众的重大举措之一,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助推“人兴业茂,清风明月”宜居港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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