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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出台惠民措施
【发布日期:2014-04-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许伯英)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决定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按季度预付方式拨付补偿款,方便群众就医。
    实施基金按季度预付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只能收取起付线和个人自费费用,原则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入院预缴金不得超过10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600元,乡镇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0元。入院预缴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扩大使用,市级不低于40%、县区级不低于60%,乡镇级不低于80%。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免费为参合患者提供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重大疾病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向群众提供费用结算清单,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建设,优化报销补偿流程,推进门诊住院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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