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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7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林智冲 郑志明】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
    拱辰食药监所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新规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宣传,将公告内容第一时间传达到辖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各类食品经营者自今年7月1日起,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以小麦粉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同时,强化食品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经营者严格自律,杜绝不合格面制食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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