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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划定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主要包括8类地点
【发布日期:2015-02-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节庆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为节日增添不少喜庆气氛。但忽略安全因素的燃放却为喜庆的节日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全体市民欢度佳节,2月10日,市政府就全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做了规定,将2010年以来施行的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调整为当前的“中心城区及各县区主城区禁止燃放”。


禁放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规定明确定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城市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对于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我市范围内仅允许销售、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禁止在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零售点专店销售


  规定要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烟花爆竹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许可证,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向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所购买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统一配送和清退服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要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屋外抛掷烟花爆竹等。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规定还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延伸:


8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市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有8类地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以外的区域,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本辖区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其他重要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送审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循安全、环保、适量的原则,购买合格产品,安全燃放。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尽量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要积极倡导农村地区转变传统观念,适量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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