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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举行“3·15”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接受群众现场投诉
【发布日期:2015-03-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李金春)3月15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委会联合县诚信促进会、人民银行、烟草局等有关部门,在仙游鲤中步行街和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举办“3·15”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蔡振锋以及县诚信促进会、人民银行、县烟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了鲤城步行街现场宣传活动,各职能部门现场接受市民咨询,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法律法规咨询,为老百姓答疑解惑,宣传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当天上午9点,仙游县鲤中步行街人头攒动。3·15主题广场宣传活动正在举行。咨询现场人头攒动,市民踊跃参加。作为新《消法》正式实施的第二年,记者注意到,不少单位的展台前特意摆放了新《消法》汇编材料,以便市民取阅;仙游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对《消法》的现场解读,仍吸引了不少市民关注。活动现场,除了投诉咨询服务以外,还有假冒伪劣产品展示,名优产品宣传等。仙游县烟草专卖局还在现场向市民传授真假卷烟鉴别,相关部门分别就识别假币、保健品与药品识别等内容接受市民现场举报和投诉受理,参与单位展开了形式多样的打假维权行动。
    在活动现场,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点”,接受群众现场投诉1件,咨询11件,接受12315申诉举报投诉共5件,已办结3件,共挽回经济损失3700元;发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十二守则》等宣传资料1200余份,向群众宣传维权、食品安全、识假辨假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车载广告的形式在主城区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巡回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据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实施20年周年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其中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期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另外非现场购物方式: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返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5种商品除外: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确认的不宜退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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