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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出台 县域内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80%
【发布日期:2015-05-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郭清锋)记者昨日从市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差别化补偿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市近日出台了《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方案将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看点一:财政投入增加1.65亿元


    2015年人均筹资提高到470元,其中财政投入从320元增加到380元,达10.48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类管理。将武警支队官兵纳入覆盖范围,2015年全市参合人数276.07万人,参合率达99.9%。
  

 

看点二:大病保障提高到45万元


    参合人员普通住院封顶线12万元,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纳入大病保障范围,超过部分成年人按照80%予以补偿,未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下)按照90%予以补偿,年度封顶线从30万元提高33万元,累计补偿可达到45万元。
    

 

 看点三:大力推进分级诊疗


    《方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进一步落实差异化补偿机制,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差距,参合群众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80%,经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进入乡镇级医疗机构康复的,补偿比例可达100%。
    《方案》将试行正常分娩、高血压等20种常见病种市、县(区)分级诊疗,值得注意的是参合人员未经县区级及以下首诊住院而自行前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为40%,仅为县级住院比例的一半。参合人员前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莆田市第一医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签署转诊意见的,补偿比例为40%。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仅为25%,并且不纳入大病统筹补充补偿范围。
    而对于市内无法诊治的脑肿瘤等10类特大病种,确需转到市外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县(区、管委会)经办机构审批后,其住院参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偿,住院补偿比例可达80%。
    另外,对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特殊门诊实行复诊取药、日常随访在基层的分级诊疗制度,实行与同级别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一致,基层门诊取药补偿比例提高到90%。扩大高血压、糖尿病治疗药品基层用药目录,方便慢性病患者复诊取药。
  

 

看点四:提高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可直接按比例补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补偿比例达70%,年度最高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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