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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出台多项社会救助措施 守住基本民生底线
【发布日期:2015-11-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李金春】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政府获悉,仙游县健全各项制度对全县贫困家庭、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救助,确保守住基本民生底线,不断完善仙游县“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保基本、补短板”的社会救助体系。


    80岁以上低保可获高龄补贴


    据了解,此次社会救助措施将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保障。2015年起实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统一,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月人均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含失地农民等)按不低于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的22%来确定,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村低保按不低于城市月人均补助水平的70%来确定,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保障。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生活困难救助金补助范围,实行城乡统一补助标准,予以增发城乡低保金,发放困难救助金、老年生活补助金。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和困难侨眷等人员可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对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


    低保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该县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强化乡镇审核主体和县民政审批主体的责任。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实行低保审核阳光作业,在审核审批之前必须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计生户、拆迁户、老上访户、重病患者、下岗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保金。
    同时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对周岁以上具有仙游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提供供养服务。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并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学生,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的救助对象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落实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对于因遇自然灾害及意外灾情的受灾人员,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受灾人员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明确职责,落实救助责任,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到实处。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县、乡镇(街道)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积极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及时搜集报送灾害信息。受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采取过渡性安置措施;加强对农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给予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而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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