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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污水处理费12月31日起调整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6-12-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李金春】

 

  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仙游县发改局获悉,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6年12月3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吨0.8元上调为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吨0.8元上调为1.2元,涉及范围为城区、平原建制镇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据此,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由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联合发文,并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仙游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此次调整具体标准为1、城区、平原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2、山区各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标准另行制定。3、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规定执行。 4、该通知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用水量执行。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仙游发改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是确保仙游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是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依法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改善仙游县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推动城乡环境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支持环保事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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