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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实施五老对象医疗补助
【发布日期:2017-09-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李金春)为进一步解决重点优抚(五老)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优抚医疗补助经费的效用,日前,仙游县出台《仙游县重点优抚(五老)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据悉, 今年可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民兵民工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  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据介绍,医疗补助资金采取部分发放和建立基金统筹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部分发放指每人每年180元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医疗补助对象(不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用于其平时的医院门诊开支;  建立基金统筹使用为剩余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建立本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医疗补助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同时根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住院的医疗补助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医疗待遇后,剩下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方式给予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对象的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给予县级医院按80%,省级以上医院按60%比例补助,当年度住院医疗补助费累计封顶线为40000元。 医疗补助对象大病特殊门诊累计医疗补助费按特殊门诊医疗费总额的80%比例予以补助,当年度累计大病特殊门诊医疗补助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在基金结余额度许可下,原则上每两年给予医疗补助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医疗补助对象健康档案,做到相对准确地掌握医疗补助对象的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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