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要求,强化监管规范旅游经营市场,尤其要加强对导游的管理,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同时,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应当同步,以不断提升旅游安全及质量。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价格虚高、欺客宰客等现象,新条例增加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等。 “黑导游”一直是旅游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疾。对此,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同时,规范导游准入制度。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