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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旅游信用“红黑榜” “黑榜”公示期不少于3年
【发布日期:2016-08-23】 【来源:安徽日报】 【阅读:次】【作者:】

  近日,安徽省旅游局印发《安徽省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安徽建立省市县三级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体系,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列入安徽旅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红榜”和“黑榜”,“黑榜”公示期不少于3年。
  旅游经营失信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实施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暂行办法》认定5种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含)以上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经有关机关认定,旅游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经营失信惩戒部门依法认定严重失信的其他情形。
  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均列入安徽省旅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榜”,公示期不少于3年。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将给予或建议给予取消出境(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降低、取消旅游评定等级等处罚。
  营造良好信用文化、拥有良好信用记录(3年内受过市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获得4A以上诚信等级),且无失信记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列入安徽省旅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红榜”,有效期3年,可给予激励措施,如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享受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
  “红榜”、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黑榜”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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