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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度光天化日抢劫金店案宣判
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死刑
【发布日期:2013-08-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黄健忠 黄婷婷】

    核心导读:8月1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备受市民关注的光天化日抢劫金店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雪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逢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唐雪波与罗逢勤聊天时说缺钱花,因罗逢勤提起新度镇有一家金店,遂二人前往察看。6月3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轿车载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窜至荔城区新度镇某金店前, 7时30分左右该金店开门后,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即各持一把匕首、被告人徐某持一把砍刀冲入金店实施抢劫。期间,遭到被害人汤某飞、汤某高、翁某云等人反抗并发生搏斗,后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何某余、徐某四人持匕首、砍刀刺、砍致汤某飞死亡,翁某云、汤某高受伤,抢走黄金戒指19枚、黄金手链6条和黄金项链39条(价值人民币163029.5元)后逃离现场。
    之后,被告人朱某驾车接应被告人唐雪波和徐某逃离,被告人罗逢勤和何某余则从该店所在村子小路逃离。途中,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将各自所持作案工具丢弃。后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在涵江会合,将劫取的黄金首饰销赃,并分别逃往泉州等地逃避抓捕。
    这伙案犯最终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汤某飞系左上胸部受到单刃锐器捅刺导致大出血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雪波、罗逢勤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策划、分工,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逢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唐雪波在行凶过程中第一个进入金店持匕首捅刺被害人汤某飞等人,犯罪情节和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且在之前的一个月又参与另一起持刀抢劫犯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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