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突发病 疯狂殴工友
秀屿一民工精神病发作,被依法判处强制医疗
【发布日期:2013-08-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何小明】
核心导读:今年2月,在秀屿区某项目建设工地,四川绵竹籍民工马某某在凌晨挥舞木棍砸向平素无仇无怨的同乡工友徐某某,致使后者头面部多处受伤。案发后马某某被送进看守所,羁押期间,马某某依然无故打骂他人。原来,马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行凶时正处于受迫害幻想中。日前,秀屿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马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判决其强制医疗。
案件回顾: 迫害妄想,他挥砖砸工友
2012年5月,51岁的马某某来到秀屿区某工地,与工友徐某某同住一间宿舍。2013年在家过完农历小年后他们又一同回到秀屿。2月27日凌晨3时,熟睡中的徐某某突然感受到强烈的撞击,醒后睁眼发现马某某手持木棍向自己头部袭击,加上疼痛,他立马清醒了过来,本能地进行反抗,并大声呼救。但马某某的力气比平时大了许多,几番推搡后,马某某把徐某某推倒在地,再次用砖头向其面部猛砸。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及左侧上颌窦前外侧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幸而住在隔壁的工友们闻声赶到,将马某某制止并报警。被害人称,案发当晚其二人并没有发生矛盾纠纷。马某某的工友江先生证实,案发的前一天马某某就有一些异常行为,一听到脚步声就躲起来,且曾多次给他打电话,说徐某某在宿舍里召集了数名流氓持砍刀要杀害他,让其赶紧帮他报警。“当时我就觉得他的精神有些不正常。”
法医鉴定: 行为异常,全因精神疾病
马某某平时与工友徐某某无怨无仇,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反常举动?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在宿舍内,无故持砖头打伤被害人徐某某的头面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马某某继续无故殴打、辱骂他人,行为异常,严重扰乱看守所的监管秩序。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具了马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受幻觉、妄想的支配作案,丧失了对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病情仍很严重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马某某一案中,主审法官多次主动联系并说服远在四川家中的嫌疑人近亲属到庭;马某某的妻子叶女士也证实,马某某家族虽然没有精神病史,但他此前经常无故打骂他人,一家人都不敢与马某某在一间屋子睡觉。
庭审直击: 强制治疗,费用国家承担
法官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1人轻伤,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在被羁押期间仍无故殴打他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此外,经查明,马某某与其儿、媳等家人长期不睦,其妻子身体多病,其母黄某年老,家庭较为困难,均无力监护、医治被申请人严某。综合考虑,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刑事强制医疗。 据悉,决定强制医疗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案后说法: 强制治疗,升格为“国家行为”
长期以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具体规定为: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一方面可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同时也可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并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使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并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新法还明确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类似的司法程序,即一般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最后作出决定。”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表示,这也就是说,对一个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提出、申请、决定由“个人行为”上升到“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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