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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巴拉圭 暗渡阿根廷
未登机便被擒获,两“蛇头”非法组织他人偷渡被判刑罚
【发布日期:2013-09-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近年来,偷渡现象日渐减少,然而,仍然有不法分子为了个人利益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莆田人王春林、陈秀梅便在其中。近日,涵江法院一审判王春林、陈秀梅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有期1年9个月,缓2年;有期1年3个月,缓1年半,并均处罚金50000元。

若成功偷渡,每人收费13万元


    2011年上半年,王春林(40岁)、陈秀梅(42岁)受同案人“黄先生”(身份不明)指使,招收欲偷渡到阿根廷共和国务工人员。后王春林招收郑某、林某、朱某3人,陈秀梅招收李某,双方约定偷渡人员成功进入阿根廷后向每人收取人民币13万元。俩人从上述4人处收集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材料后,交给“黄先生”办理前往阿根廷共和国接壤的巴拉圭共和国的旅游签证及机票手续。

还未登机,便被边检擒获


    签证办完后,“黄先生”让王春林、陈秀梅组织偷渡人员培训,陈秀梅便在涵江区某酒店登记房间,俩人于2011年6月25日上午将4人集中在房间内进行培训。随后,王春林将4人送往厦门并领取厦门前往北京的机票。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4名偷渡人员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发现并抓获。

“蛇头”主动投案,依法获缓刑


    案发后,陈秀梅、王春林分别于2012年3月6日、11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王春林、陈秀梅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俩人的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俩人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王春林、陈秀梅为牟取利益,伙同同案人非法组织郑静等4人偷越国(边)境,其中王春林招募3人次,陈秀梅招募1人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于同案人尚未归案,俩人在实施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包括犯罪故意形成中的作用难以判断,故不予区分主从犯。组织犯罪实施后,4人在偷越国(边)境前被查获,俩人此行为应当以未遂论处;且案发后,被告人王春林、陈秀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俩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具备缓刑条件,法院依法对俩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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