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缘由琐事有积怨,同室竟操戈;同是天涯沦落人,相煎何太急?日前,涵江法院审结被告人李三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李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被看守所羁押期间,又将同监房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成轻伤。被告人李三因涉嫌两起故意伤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说教不成 挥拳相向 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李三因涉嫌将他人殴打致重伤被关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406号房。一同被关押在该监房的还有杨武、陈庆、苏水、郭文以及被害人黄列等人。被害人黄列在监室内生活作风随便,尤其不讲究个人卫生,多次被同监室的李三等人说教,仍不思悔改。李三等人虽然气愤,多次想给黄列一点“教训”,但均被同监室的人阻拦。2013年4月15日8时许,被害人黄列在406号监房外放风场整理内务卫生时,又与郭文发生争执。被告人李三气愤不过,带头打了黄列一拳,随后,杨武、陈庆、苏水等人也加入殴打的行列,致被害人黄列受伤。 相煎太急 以和为贵 案发后,2013年7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的促成下,经涵江法院主持,被害人黄列与被告人李三、同案人杨武、陈庆、苏水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四人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列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黄列对被告人李三、同案人杨武、陈庆、苏水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涵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同案人杨武等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黄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三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黄列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黄列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三另一起将他人殴打致重伤的事实,综合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