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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学难 养子被送回遭拒
涵江法院判决养儿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呼吁相关部门帮助落户
【发布日期:2013-12-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林冬】

    “一定要让孩子早日落户上学!”12月4日上午,生母刘洋洋牵着孩子贝贝(化名)对法官说。这是一起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与养父母一家生活了10年的贝贝回到了亲生父母的怀中。

 

家境窘迫,父母送养亲生小儿

 

    2000年11月21日,涵江人杨志(1964年出生,稍有听力障碍)与刘洋洋(1969年出生,四级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生育一名男婴(贝贝),这突如其来的婴儿令两人的生活更加窘迫。因在此之前杨家夫妻已育有一男孩,属低保户家庭,全家居住在廉租房内。经朋友介绍与老乡郑志春(1961年出生,涵江人)相识,其封建思想严重,在已生育一女的情况下欲收养一男孩继承香火,向杨家夫妻提出收养贝贝。2002年4月26日,杨家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与郑志春私自签订收养《协议书》一份,约定,杨家夫妇自愿将亲生小儿(贝贝)送养郑家为子等相关内容。

 

为娃落户,养子被送还生父母

 

    郑志春收养贝贝10余年,现贝贝已到成长的叛逆期,常不听管教,与郑志春发生争执,郑志春苦恼于怎样建立父子感情的同时又被另一件难事困扰:因当初双方《协议书》违反《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的,贝贝今年已满10周岁了,可都办不了户籍登记手续,上学问题一直困扰着养父郑志春;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郑志春曾多次找杨家夫妻协商欲将郑某送还给两人抚养却遭拒,不得已情况下,只好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落户遇冷,呼吁相关部门支持

 

    经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此案系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双方签署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无效行为自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故郑志春主张将贝贝送还给其生父母抚养,予以支持。作为贝贝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郑志春欲将贝贝送还遭拒,故法院在参照福建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基础上并根据双方目前的经济收入状况及男孩所在地生活标准的实际需要,酌定由生父母支付给养父自起诉之日起至送还男孩之日止按每月400元计算抚养贝贝的费用;案件的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杨家夫妇承担;鉴定费双方共同承担。
    判决生效后,经办法官再次协调,考虑到杨家经济拮据,为了贝贝的健康成长,养父郑志春决定不向杨家主张贝贝的生活费,受理费及鉴定费也由他一并承担;郑志春还主动协助杨家办理贝贝的转学问题,现贝贝已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生活。近日,办案法官回访了贝贝在亲生父母家的生活情况,生母刘洋洋主张目前因落户尚未妥善解决,转入学问题未能顺利办理,给贝贝造成不利影响,呼吁社会各相关部门能够关心正在成长的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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