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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一男子屡偷超市被判刑
这是秀屿区法院判处的首例非以数额入罪的盗窃案件
【发布日期:2013-1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核心导读:本案是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秀屿区法院判处的首例非以数额入罪的盗窃案件,对打击实施小偷小摸型的多次盗窃犯罪有借鉴意义。不少购物场所悬挂的“盗窃超市也是犯罪”等警示标语或真的找到了“出生证明”。
    仙游县一男子几乎将秀屿区工业园区内一家超市当成自家开的了,今年3月1日至4月13日间先后23次盗窃店内价值共854元的香烟、饮料、零食等商品,近日,被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心存侥幸,多次到超市“顺”东西


    据了解,该男子姓赵,仙游园庄人,今年46岁,平时以在秀屿区跑摩的为生。今年3月1日中午,赵某载客到秀屿工业园后,走到园内一家超市内购物,发现该店内生意比较好,购物的人比较多,店内服务员都没有注意到自己,自顾自地拿起了一罐饮料和牛奶花生走出了店门。见好得手,林某便时常到该超市“顺”东西,早上到时拿几包烟,中午过来就弄点饮料、零食,其中4月1月至13日,赵某除9日那一天因故缺席外,一天没都有落下。在4月13日最后一次盗走红牛和牛奶花生后,被超市店主朱某和收银员发现并报警。

被抓后悔,称自己烟瘾较大才偷


    赵某被警方抓获后悔之不及,称自己烟瘾较大,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并嘱咐亲属将被盗物品的折价款全部赔偿给被害人朱某。但因多次盗窃,赵某难逃法律的严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5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赵建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能将赃物折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及预交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详解案由,对打击小偷小摸有借鉴


    秀屿法院刑庭王法官向记者介绍,以往有关超市商场偷窃这类行为案值没在达到一千元以上的,主要由公安机关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对于惯偷来说,最重就是拘留几日加罚款,违法成本较低,对防止他们再犯的警醒力量不足。而超市方面,也对这种小额偷窃行为十分头疼,作为受害者的超市也时常因越位、非法处理反而触犯法律,如实施“偷一罚十”、搜身、扣押、拘禁,甚至殴打等违法或犯罪行为。还曾发生过以假偷窃,诱使超市商场殴打、拘禁自己,然后上诉维权的案例。而根据今年4月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不以数额入罪的非数额型盗窃,以盗窃罪论处。多次小偷小摸,虽然每次偷盗数额仅仅数十元,也因盗窃次数多被论罪。本案是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秀屿区法院判处的首例非以数额入罪的盗窃案件,对打击实施小偷小摸型的多次盗窃犯罪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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