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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值200万香烟 跨省倒卖被判刑
涵江一“倒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获刑6年
【发布日期:2014-02-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何小明】

    核心导读:广大“烟民”能方便的在大型超市、街边小店,甚至春运回家的列车上买到香烟,却很少有人知道无证贩卖香烟将会面临刑法严厉的制裁。近日,秀屿法院就一审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方某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无证贩售香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有万元,被扣的233条卷烟(价值68630)也依法予以没收。

 

广西收购香烟运往莆田销售

 


    在我国,香烟经营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出于对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的考虑,烟草行业主管部门通常会要求辖区内卷烟零售客户按统一零售指导价格表销售卷烟。并要求商户只能通过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而不能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手中购买香烟。故因产地及政策的不同,同一种香烟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不同,有些人便打起了歪主意,通过跨地区非法倒卖香烟,做起了“倒爷”的生意。
    现年48岁的方某,涵江人,从小就在家人的熏陶下,学做生意,在朋友圈中,以脑子好使闻名。但聪明过了头有时反而会害了自己。方某因做生意,经常往返广西与福建,发现两地有些品牌香烟差价比较大,便经常带些香烟回家送给朋友亲戚。久了,许多人便拖他带些莆田卖的比较少的香烟,有些差价较大的香烟比如“中华”等更是很抢手,生意人的精明让他看到了贩卖香烟的“市场”。2012年1月8日,经广西生意上的朋友,同案人欧某(另案处理)介绍,方某分两次通过欧某将78000货款转给广西的同案人潘某(另案处理),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潘某,很快就将这批香烟偷运到莆田,由方某分销给莆田的一些烟草销售点。这次交易不仅使方某大赚一笔,还与潘某建立信任关系,双方以后就直接进行交易。他们通过银行帐户完成资金结算后,香烟由大巴托运进入莆田。后来,因方某进货量较大,潘某还将根本没有任何香烟经营许可证的同案人程某和陈某介绍给方某,一同向方某供货。根据证据,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每隔两天就有人从梧州市托运长方形货物到东峤镇上塘村,而方某则开车来村里接货。根据检察院指控,方某2012年1月8日至2013年1月6日约一年的时间里,共从广西梧州潘某、程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芙蓉王牌(硬)卷烟、中华牌(硬、软)卷烟共计人民币2067504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将上述收购的卷烟分别销售给莆田10多家烟草零售点。

 

辨称帮亲戚朋友购买,一审获刑

 


    直到2013年1月6日13时许,方某驾驶闽B7858C号比亚迪轿车在秀屿区埭头镇某食杂店销售卷烟时被公安当场抓获,并缴获中华牌(硬)卷烟4条、芙蓉王牌(硬)卷烟92条(价值22880元)。
    在庭审中,面对非法经营的数额,方某及某辩护人给出了不同的意见。方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收购烟草价值2090384元表示异议,其认为只购买了2067504元的卷烟,其中只有8至10万元用于销售给他人,包括被缴获的22880元,其余部分均是原价帮亲戚朋友买的。其辩护人认为方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有证人佐证的部分来认定,其中部分未遂,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929028元(其中22880元未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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