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和前女友和好 咋成了强奸犯?
庭审认定该五旬男子涉暴力性侵,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
【发布日期:2014-04-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邱益鹏】
核心导读:男子林某伟与女友分手后,多次纠缠要求和好均遭拒绝,为了挽回前女友的心,居然使用暴力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行为获刑。日前,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伟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分手心有不甘,想挽回她的心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伟在2012年11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方某某,并同居成为一对情侣,相处了半年多时间后,被害人方某某觉得二人性格不合适,两人便于2013年6月份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被害人方某某搬离了二人的共同住处。分手后,被告人林某伟觉得自己还是喜欢被害人方某某,想要挽回她的心,并想起了当初为了追求被害人方某某花掉不少钱,就这么分手了也不甘心,于是便到处寻找被害人方某某的新住处。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林某伟找到了被害人方某某在涵江区国欢镇附近的新住处。2013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伟在楼下等到被害人方某某后,想跟被害人方某某到她家里去,被害人方某某不肯,但被告人林某伟还是一直缠着,被害人方某某没有办法就只好上楼回到家中,被告人林某伟就一直跟着被害人方某某,赖在方某某家不走,方某某想报警却被被告人林某伟阻止了。林某伟便说自己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自己是真心付出感情的,被害人方某某听了就还给他5000元,并要求不要再来找她了。
赖在住处不走,强行与其“亲热”
当夜21时许,被害人方某某准备睡觉了,要求被告人林某伟离开,被告人林某伟想要留宿遭拒绝,便抱住被害人方某某并要解开其衣服纽扣,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方某某大声制止并用手捶被告人林某伟的手,但被告人林某伟还是继续强摸方某某,推倒并爬到被害人的身上,强行拉扯方某某的衣裤,慌乱中,被害人方某某就用手抓被告人林某伟的背和手,并抓伤被告人林某伟的后背,以阻止林某伟。最后被告人林某伟还是爬起来把她压在身下,并不顾被害人方某某的极力反抗强行与方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害人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伟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违背女方意志,被判强奸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伟辩称方某某是自己的前女友,之前一直同居,自己是真心爱着方某某,想要娶她做老婆,因为近三个星期没和方某某在一起,很想和她“亲热”一下,自己没有强奸故意,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被抓伤,自己没有强奸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不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方法强行与被害人方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伟此前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案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视为强奸。不论二人是什么关系,哪怕是合法夫妻,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了暴力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这起案例也给人警示,男女双方关系已结束,女性再次与男方接触时,应当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并及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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