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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赖”不爽了 涉罪被立案
城厢检察院调查核实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已正式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日期:2014-04-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郑建新 戴艳芳 章一清】

    核心导读:城厢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办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被申诉人吴某利用法律效力生效时间的空子,向不同的银行贷款却拒不偿还法院判决的欠款,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城厢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遂利用新民诉法修订后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权,对吴某的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日前,吴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立案侦查。
    据办案人员介绍,不久前,城厢区检察院在审查申诉人林某与被申诉人吴某拖欠电费纠纷的执行一案中,根据申诉人林桂春所反映的情况,发现被申诉人吴某可能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线索,通过调查,发现2004年林某与吴某的经济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付原告林某电费人民币12万多元。一审宣判后,被申诉人吴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同时作出查封吴某一处房产的判决。被申诉人吴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立卷审查,认为被申诉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 决定对该案暂缓执行三个月。但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后,被申诉人吴某仍拒不执行。法院恢复查封被申诉人吴某的房屋,并再次限期还款。
    2007年5月,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诉人林某没有及时申请继续查封,查封的效力也随之消失。吴某利用这一规定,提前清偿了以该房产为抵押的、本应于2015年还清的28万元贷款,使得该房产处于已解封并已解除抵押的状态。随后,吴某重新以该房产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40万元,此时被申诉人吴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但仍拒不执行。2009年11月12日,因被申诉人吴某无法偿还后来的贷款,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上述房产,在优先偿还银行借款后,拍卖款仅剩3万余元,致使申诉人林某的债权至今无法得到全面实现,该案判决也无法执行到位。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本案中,被申诉人吴某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具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线索,其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城厢区检察院遂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日前,公安机关已对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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