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平安莆田
“不给钱,我就公开你们的私情”
秀屿一老汉威胁公开不正当男女关系索财,涉嫌敲诈获罚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何小明】
    核心导读:发现他人存在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多次以对外宣传此事为由相要挟,大胆向当事人索要“封口费”,殊不知自己行为已然触犯刑律。近日,秀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今年已经67岁,莆田秀屿人,从莆田某工厂退休后一直在村里居住。2010年9月6日李某5点左右出门散步时,偶然发现同村的陈某与刘某在自家房后的果树下争执。李某听了几句,从两人吵架的内容得知,陈某与刘某两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当即走上前去,指责两人各自已经有家庭了,发生这种事有损公德。旋即,李某又想到,二人肯定都怕这种事被人知道,便想到了何不借此机会向他们要一笔钱。于是,被告人李某和以欲对外宣传被害人陈某、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向陈某、刘某索要钱财。刘某被逼于当天交给李某人民币1800元。
    2011年5月,李某又找到刘某要到了1000元。尝到了甜头的李某并没有见好就收。他发现刘某平时都是在家带孩子,手里不可能有太多的钱。他把目光盯向了陈某,陈某平时做装修,肯定比较有钱,必定能大赚一笔。2012年5月,他又以同样的方法向陈某索要10000元,并承诺以后这件事就结束了。第二天,他便如愿得到了10000元的封口费。钱来的太快,李某贪心愈盛,2013年7月1日,李某又去找陈某了,开口又是要10000元。后因陈及时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索要未果。
    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预交罚金5000元候判,并退出违法所得1280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陈某10000元、刘某2800元。陈某和刘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2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最后一次向陈某敲诈勒索10000元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预交罚金候判并退出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量刑时一并考虑。故做出上述判决。
    李某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代价。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取”。我们对金钱观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为了钱财而不顾一切地去以身试法,否则,害人害已,得不偿失。(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