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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潜入阿根廷 每人收取十三万
以招出国务工为名,蛇头组织4人偷越国境涉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05-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核心导读:神通广大的“大能人”许先生指使莆田人李志兵、蔡珍,以可帮忙办理到国外务工发洋财为名,大肆骗取村民的钱财。然而被蒙骗的4名偷渡者在北京出入境处边检时被火眼金睛的当值警官抓获。案发2年后,李志兵、蔡珍受不了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日子,主动投案自首,二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组织偷渡阿根廷,未出境即被抓

 


    2012年上半年,李志兵(39岁)、蔡珍(38岁)受同案人“许先生”(身份不明)指使,招收欲偷渡到阿根廷务工人员。后李志兵招收郑某、林某、黄某3人,蔡珍招收余某,双方约定偷渡人员成功进入阿根廷后向每人收取人民币13万元。李志兵、蔡珍从上述4人处收集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材料后,交给“许先生”办理前往阿根廷接壤的巴拉圭共和国的旅游签证及机票手续。签证办完后,“许先生”让李志兵、蔡珍组织偷渡人员培训,后蔡珍在涵江某酒店登记了一客房,二人于2012年6月25日上午将此4人集中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培训。随后,李志兵将4人送往厦门并领取厦门前往北京的机票, 4名偷渡人员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

 

投案自首求轻罚,各自获判缓刑

 


    案发后,蔡珍、李志兵分别于2014年3月6日、同年11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犯李志兵、蔡珍为牟取利益,伙同同案人非法组织余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其中李志兵招募3人次,蔡珍招募1人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由于同案人尚未归案,二人在实施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包括犯罪故意形成中的作用难以判断,故不予区分主从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李志兵、蔡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3个月,各缓刑2年、1年半,并各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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