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1元 锒铛入狱
事发涵江,频繁作案的扒手一审被判构成盗窃罪,获刑7个月
【发布日期:2015-11-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姚丹】
核心导读:别拿扒窃不当回事,即使是出手仅扒得1元换来的是失去7个月的人身自由。日前,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惯盗扒窃案,一审判杨洛犯盗窃罪,处有期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出狱重操“旧业”,惯偷被抓获
“二进宫”的杨洛于2014年6月刑满释放后由于懒惰无心工作,于是决定重操“旧业”。2015年2月6日15时许,杨洛(43岁,江西人,累犯)逛到涵江涵东顶铺路,发现周国立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钱币露出,遂一路尾随其至涵江医院附近,趁周国立不备,从挎包内掏取现金1元后被周国立发现。杨洛立即便往医院内逃跑,逃至医院后门时被群众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扒窃仅一元,仍入狱思过
大多市民都不清楚扒手被抓后会受到什么惩罚。记者从经办法官处了解到,杨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实际中频繁发生的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并予以定罪处罚。杨洛虽然涉案金额只有仅仅一元钱,但因手段为公共场合的扒窃行为,因此不受盗窃数额之限,仍然构罪,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这也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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