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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判刑没商量
我市第二例因恶意欠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犯系某加工场场主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年终岁末,往往是欠薪讨薪的高发期。记者昨日从莆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日前,城厢区某鞋面加工场经营者周某因欠薪逃匿,被城厢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限期支付尚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案成为我市第二例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恶意欠薪案件,有效地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经查实,该经营者周某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拖欠14名劳动者2014年11月—12月工资报酬共计约20余万元不予支付。2015年1月7日,城厢区人社局依法向该经营者周某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周某逾期仍不予支付。鉴此,该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6月,周某被四川警方抓获刑拘,同年8月被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日前,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做出上述判决。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翁永坤希望通过晚报向社会再次呼吁:年终岁末,请企业主自觉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对故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触碰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德“高压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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