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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干变质 获赔十倍
经食药监所执法人员查处,62元发霉鱼干获赔620元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陈晓霞 林智冲】
春节、元宵传统佳节期间,各种休闲零食在各大商场销售火爆,受到公众青睐。与此同时,这个时期也是各类商品鱼龙混杂的时期。消费者稍不注意,可能就购到假劣商品。这不,在不同口味的鱼干畅销各类商场之余,郑先生购到发霉鱼干的“垃圾食品”,可怎么也笑不起来。还好,最终食药监执法人员替他找回了公道,才让他的这个年过得不纠结。
  事情是这样的:节前的一天,荔城区的郑先生在荔城区拱辰街道某超市购买了一些年货,包含18袋“百味村”牌散装桂花鱼干,共计62元,准备过年期间食用。2月6日,郑先生准备食用时,透过包装袋竟发现袋中的鱼干有白色小点,疑似发霉了,这让他很不解。他反复查看了鱼干的外包装,包装袋上注明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8月31日,保质期9个月,“在保质期内怎么会变质了?”带着心中的疑惑,郑先生当即来到购买鱼干的超市,要求超市工作人员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超市员工以超市内没有销售该桂花鱼干为由,拒绝了郑先生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郑先生拨通了12331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接到12331投诉中心转办件后,荔城区拱辰食药监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郑先生了解具体情况,并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查看超市进货台账及2月6日销售记录。现场检查时,在超市货架上虽未发现郑先生投诉所称的“百味村”牌桂花鱼鱼干,但郑先生现场提供了当日的购物小票及部分未食用的“百味村”牌桂花鱼鱼干,其中1包有白色小点,疑似已发霉。
  在确认双方购销行为属实后,执法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新《食品安全法》知识。“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执法人员指出。超市现场负责人在认真听取执法人员讲解后,当场向郑先生表达了歉意,表示愿意与郑先生协商。郑先生表示自己未食用发霉的桂花鱼干,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仅要求超市作出价款10倍共计620元的赔偿。超市方表示接受郑先生的赔偿要求,并将引以为戒,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所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务必要留心查看食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超过保质期、色泽是否正常等,妥善保管消费后的小票。同时,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树立安全消费意识,积极健康消费,如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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