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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拒不执行 被追究刑法责任
涵江一老汉转移资产拒不还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6-07-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黄茜如】
聪明反被聪明误。有能力还款却转移资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触犯刑律,吞下的将是苦果。
  【基本案情】:判决生效申请执行
  方某龙与翁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2月2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金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翁金贵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翁金贵依据上述生效的判决书,于2011年5月3日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转移财产拒执行
  涵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方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仅扣划到方金某1万余元存款。方金某所有的位于白塘镇周墩村的农村土地因属集体土地在处置上存在限制,故申请人翁金贵同意暂不予处置。2013年,被执行人方金某在白塘镇周墩村的土地被列入涵江区兴涵水都拆迁项目范围内。2013年12月19日方金某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将本应属于自己名下的安置房转移至其子女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方某龙,向他说明拒不执行还款的利害关系,但无论法官如何动员,方某龙自始至终都在逃避法院的执行,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愿。
  【追究刑责】:自食其果被判刑
  涵江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某龙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明知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转让给他人,遂于2014年12月6日以被执行人方某龙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涵江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逮捕。2015年9月24日,方某龙家属代方某龙偿还翁金贵27万元。该案于2016年1月20日由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方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判处方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玩火者必将自焚
  本案中被执行人方某龙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故意将名下房产转让给他人,漠视法律,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对于此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的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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