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5年3月起在涵江区白塘镇经营一家铁件加工场,加工生产铝合金窗扣,在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保手续,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铁件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污水,但何某某却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大量污水渗漏排出厂外,严重污染了环境安全。 同年9月,涵江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该厂排放污水,遂进行现场采样。“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灰黑色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外水沟。”同月28日,莆田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偷排废水的外排放口总锌含量为448mg/L、总铬含量为77.5mg/L、六价铬含量为44.3mg/L,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同年11月9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上述监测报告出具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 涵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重金属铬、锌等,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