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在莆务工男子史某涛因受朋友纠集参与群殴,虽未参与殴打他人,但在旁持钢管助威,经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史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6年2月26日晚,岳某强(已起诉)与秦某鹏、陈某瓷、陈某松及李某阳等人在荔城区某饭店喝酒聊天,其间谈到秦某鹏曾被陈某瓷殴打,岳某强知道此事后感到气愤。待秦某鹏离开后,岳某强打电话纠集史某涛等人持钢管来到上述饭店对面的巷子内,岳某强也出饭店和大家汇合准备一起殴打陈某瓷。至次日0时许,岳某强等人待陈某松及李某阳走出饭店刚坐上自己的货车时便冲上前去,砸打货车,造成陈某瓷受轻微伤,且损毁货车挡风玻璃、车门等;在此期间,史某涛持钢管在一旁助威,并未参与打斗。 同年8月20日,史某涛在江西省南丰火车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后于同年9月1日移交荔城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