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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挥拳向妻子 家暴换来入监牢
事发荔城,男子陈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发布日期:2017-03-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陈晓燕】
核心导读:家暴并非“家务事”,打伤妻子终获刑。因家庭琐事引发冲突,一言不合,即向妻子大打出手,致使妻子左手臂骨折。近日,经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丈夫陈某某,绰号阿歪,与妻子阿红(化名)育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小家初立,本应是幸福甜蜜的,却不料婚后时有争吵,言语不和时,丈夫拳脚相加。吵架时,扇嘴巴,家暴致身上青紫,而后又跪求原谅,写悔过保证书,发动亲友挽留劝和,这样的噩梦循环,妻子阿红身心俱疲,却也一忍再忍。
  去年12月7日,阿歪从邻居乔迁宴席喝酒回家,欲与阿红发生性关系,阿红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妻子见丈夫醉酒,联想此前丈夫的家暴行为,想先行避开以免冲突,正当要离开卧室时,却一把被丈夫拽回跌至床边。这时,丈夫右手抓起手机砸向妻子头部,出于本能,妻子用双手去挡。丈夫遂用右手拿着手机朝其左手背砸下,左前臂再砸了两下。是时,阿红明显感觉到疼痛,就“哎哟”了一声,弓下了身子,丈夫顺势在她的右侧腋下又砸了一下。这番动静吵到了同屋睡觉的女儿,丈夫遂抓住妻子的衣服,将其拉出卧室到大厅内,继续辱骂推搡。
  这一次,阿红没有继续放任这种家暴行径了,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红带着医院的左手臂骨折诊断书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主审法官表示,诚然,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在法治社会,家暴等行为决不仅仅是“家务事”。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实施者行为的轻重程度可判处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家暴行为,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终是伤人误己,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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