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近日,由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环境污染罪宣判,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16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租了位于城厢区一处破旧厂房用于开设电镀加工厂,雇佣工人进行鞋模电镀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一雨水沟流入化粪池排至厂外。同年9月21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莆田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环保手续,无废水处理设施,擅自进行电镀作业,属严重污染环境。 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同时,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还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被告人陈某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