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 一晋江男子拖欠他人货款200多万,却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判决,甚至出卖名下房产,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近日,这起案件在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荔城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荔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蔡某归还莆田市某化学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70.25万元,及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付清贷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蔡某拒不执行上述判决,并于2011年7月27日,将自己所有的晋江市罗山福埔工业综合开发区某小区一套房屋通过晋江市罗山中天地产中介公司出售给缪某,获得房款57万元。其中,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蔡某银行账户获取房款人民币35万元后,立即将上述房款转移,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的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