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管打出组合拳
新《环境保护法》配套4个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林芳】
晚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新《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执行,环保部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4个配套办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配套办法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道起实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重点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明确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程序、评判标准、计罚方式等,按日计罚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并取消“验收”环节,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重点解决“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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