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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发布日期:2013-01-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杨美钦 欧碧仙】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居民住宅小区数量日益增多。但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与居民不断增长的物业服务需求矛盾日益突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已成为一个民生问题和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关注。
    存在问题:伴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的配套行业和新兴的现代服务业,其作用越业越突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已基本上都实行了小区物业管理,安置房也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居住环境和安全得到加强。但由于物业管理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及物业企业等各方的关系,涉及硬件设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我市物业管理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首先物业管理尚未全面铺开,部分安置房及旧住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理念是最近十年才渐渐形成的共识,目前已交付使用的大部分安置房及旧住宅小区基本上没有实行现代化的物业管理,公共卫生方面仍依靠社区进行清扫,居住环境及消防、公共安全有待改善;开发商“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楼盘未配足管理用房及相关配套设备。
    目前已交付的新建楼盘,部分项目没有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物业管理用房,智能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物业管理相配套的设施设备不尽完善,给后续物业管理带来较大不便;业主自律意识不强,业主委员会机制不完善。小区物业管理是业主的自律管理,但大部分业主的自律意识不强,对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小区无法按规定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有的则滥用业主委员会权力,造成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突出,甚至单方解约,搞走物业公司,个别小区物业管理甚至出现一时的瘫痪现象,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物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物业服务面对千家万户,要做到让百分百的业主满意的确有一定困难,部分楼盘的物业服务水平不高,除物业费外,对公共分摊费用没有及时公布;部分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或者用于出租创收。
    委员建议:委员张宗贤在提案中指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对安置房及旧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不应局限在新建住宅小区,对已建设的安置房及旧小区,应当享受到同样的物业服务。建议由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在街道、社区的配合下,指导安置房及旧小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及验收环节,要注重审核及验收物业管理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配套情况。为确保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有相关设施设备的到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筑方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套相应的管理用房及小区配套设施等。在规划验收后,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进行验收,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及小区配套设施的,应当责令建设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到位的不得予以验收;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定期组织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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