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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休闲农业 实现“大农业”与“大旅游”有机结合
【发布日期:2015-02-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杨美钦 欧碧仙】

    关注理由: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和经营、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经过科学规划和开发设计,发挥农业与农村休闲功能,为游客提供观光、度假、体验、推广、示范、娱乐、健身等多项休闲需求,以增进城市居民对农业及农村的体验、提高农民收益为目的农业经营形态。当前,我市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可以实现城乡需求与供给的有效对接,实现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立足自身实际,实现农业现代化和特色化,增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大农业”与“大旅游”的有机结合,使得城乡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为环境,加快城乡经济文化融合和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缩小城乡差别,丰富城乡一体化的实践内涵,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存在问题:总体来说,我市休闲农业发展还比较滞后。存在的问题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普遍,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仍然停留在观光或采摘体验层面;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认识不统一,紧迫感不强,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措施;大多休闲农业企业基础设施较差,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在市场开拓方面也面临着休闲农业与其他旅游产品之间的激烈竞争;由于休闲农业投入大、成本高,对文化与科技含量需求也高,因此,产业转型发展成本较高,我市整体投资企业偏少,发展相对滞后;休闲农业季节性强,多为节假日休闲度假旅游,旺季、淡季明显。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旅游、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各抓一块,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

   对策建议:如何更好的发展我市休闲农业,委员们纷纷给出自己的意义和建议。其中,有委员建议,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休闲农业项目开发,按审批权限报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农村居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基本农田除外)兴办休闲农业项目的,或现有经营面积不够,利用农户房屋四周空地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方式按审批权限报批。休闲农业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列入“三旧”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租、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用于建设接待、办公用房,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接待、办公用房相关手续。支持参与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和省级休闲农业示范(乡镇、示范点)创建、申报全国最有魅力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评定等活动,打造我市休闲农业品牌,提高知名度,引导休闲农业规范化发展、科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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