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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权自行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12日发出的《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今后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据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卫生部同时规定,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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