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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如何不再“赢关注输官司”
【发布日期:2011-12-18】 【来源:据《新华每日电讯》】 【阅读:次】【作者:】
    21个城市消协11日联名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作为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代表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这让“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今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如果民诉法修改最终能够确立这一条款,无疑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近年来,公益诉讼越来越地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状告广深高速公路不设加油站、广州市民区伯状告广州市建委行政不作为、环保组织诉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浙江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例屡见不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维权具有专业性,普通群众往往很难驾驭,加上现行法律本身的制约,个人尚未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往往遭遇屡打屡败的困境,喜忧参半的是,输掉官司背后,也引起了社会对公益问题的关注。 
    广州市民区伯质疑海珠广场围蔽5年还没解封,状告广州市建委、市城管委及市林业和园林局不作为。一审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驳回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也裁定,“本案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状告广深高速不设加油站的律师赵绍华表示,这是在意料之中的结果,民诉法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
    实际上,除了法律的限制,公民个人的应诉能力也让其在公益诉讼中难以坚持。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以公民个人一己之力,对抗诸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十分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因民诉法修正案的推动,今年以来,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提起的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受理开庭,并获得胜诉。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诉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此前一直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10月1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立案书,让此前担心法律上“社会团体”不包括民间组织的疑虑烟消云散。
    中山大学民商法教授张民安认为,这等于给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曲线救诉”的机会。
    按民诉法修正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挂靠”某机关或社会团体,传统意义上的官方或半官方的社会团体可能因应诉动力和能力的原因难以担起公益诉讼的责任。
    张民安认为,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也提倡了社会公益精神,特别是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应该鼓励公众进行监督,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12月1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环保法庭提起的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当天获得立案,成为首例环保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12月1日,浙江省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10月,“自然之友”作为原告开启了民间团体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7月,云南第二例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六被告采矿破坏植被赔偿近60万元。
    法律专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均能发挥好各自的功能作用。只有这样,公益诉讼才不至于止于“赢得关注,却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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