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检日前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概念、基本原则、形式、适用范围、参加人员和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完善了刑事申诉相关制度。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000年5月最高检曾经出台过《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此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试行规定》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做了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 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定予以了完善和规范,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内容更加完整。规定了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形式,可以比照公开听证,简化程序,更加注重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