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时事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2-02-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证券类准备金,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